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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章程(2024年修订)

发表日期:2025-02-14    来源:    浏览:2982次

      序言

         苏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成立于2008年,是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同年,经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批准,学校成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苏州分院”,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五年。

学校办学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至1939年成立的苏州市私立寰成初级中学(苏州市二十三中学的前身)。学校历经七校合并,1994年由苏州市二十三中学校(江苏省苏州丝绸职业高级中学)、苏州市三十八中学(苏州市轻工业职业中学)合并建立江苏省苏州职业教育中心校(江苏省苏州丝绸职业高级中学),2000年并入苏州市棉纺职业中学、苏州市纺织工业学校,2004年并入苏州市工读学校,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2005年并入苏州市丝绸技工学校,2008年组建为苏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同年并入苏州市电视中专,2012年并入苏州市轻工业学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逐步形成五年制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特色,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学校2004年获批首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13年获批江苏省高水平现代化职业学校,2017年获批首批江苏省现代化示范性职业学校,2020年获批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首批领航计划建设单位。学校致力于建设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全国影响力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全面提高学校教育现代化水平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苏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简称苏高职。英译为Suzhou Higher Vocational School,缩写为SHVS。学校另一名称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苏州分院,简称苏州分院。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苏州市虎丘区塔园路68号,现有两个校区,塔园路校区地址为苏州市虎丘区塔园路68号,石路校区地址为苏州市姑苏区爱河桥路18号。

第四条 学校是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学校为实施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依法治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内涵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构建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强化资源共享、推进协同育人,深化综合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民主管理、依法治理、社会参与,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全面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由苏州市人民政府举办,苏州市教育局主管。学校负责人由上级任免。学校举办者依法提供和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设置和调整专业;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六)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其他机构之间的人才培养、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

(八)按照上级部门规定,遴选和推荐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在上级部门指导下聘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

(九)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及年度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十)按照上级制定的学籍管理制度实施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一)按照上级部门规定,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二)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与经费;

(十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十一条 学校以提升关键办学能力为基础,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发展,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职业教育体系,推进科技教育和人文教育协同创新,切实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适应性和吸引力,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坚持立德树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发展素质教育,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 学校统筹规划专业建设,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区域产业发展优化专业结构布局。系部(学院)新设专业,应由各系部(学院)在组织相关行业企业参与专业论证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础上,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报上级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学校持续深化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以“五金”(指金专业、金课程、金师资、金基地、金教材)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持续推进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举办现代产业学院等多种形式,延伸教育链、服务产业链、支撑供应链、打造人才链、提升价值链,推动形成同市场需求相适应、同产业结构相匹配的现代职业教育结构。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社会、行业、企业对人才培养水平的评估。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科研工作管理与评价制度,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打通科研开发、技术创新、成果转移链条,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升级。

第十九条 学校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同时依据产业链分工对人才类型、层次、结构的要求,实行校企联合招生,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面向行业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行业提供稳定的人力资源。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选拔优秀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访学,积极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促进国际经验的本土化,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资格资历互认,推广“中文+职业技能”项目,服务国际产能合作和中国企业走出去,培养国际化人才和中资企业急需的本土技术技能人才,提升中国职业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第四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苏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学校文化建设,突出载体育人功能,传承弘扬工匠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委员和相关部门提出,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确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举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一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四)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党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决策。重大事项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部门开展调研;二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一般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在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干部任免,会前应征求校长和分管校长的意见。

(六)党委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违者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

(七)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八)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检部门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会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学校校长、副校长由上级管理部门任免。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和中层干部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内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四)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师资队伍建设;

(六)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负责、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落实部署党委会重要决策,研究处理各类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主持,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长和有关部门提出,校长办公室收集汇总,并提前发参会人员审议。

(三)凡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校长须责成相关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主要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意见或建议。

(四)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在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五)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重要问题时,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决定。

(六)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违者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

(七)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校领导应当回避。

(八)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分管校长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长和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民主推荐产生委员名单,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审议学校专业设置、教学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审科研项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指导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受理学术争议,对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仲裁,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依其章程行使权利,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发展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按其章程行使权力。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依法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校、系部(学院)二级管理制度。二级系部(学院)在学校的领导下具体开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二级系部(学院)的职权是:

(一)全面负责系部(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师生的思想政治等各项工作;

(二)依靠学校规定,确定系部(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聘任系部(学院)的教师和工作人员。

(三)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系部(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系部(学院)的专业设置方案、年度招生计划,组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和滚动修订;

(五)按照学校督导相关规定,落实教育教学督导评价制度,检查并评价系部(学院)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六)根据学校规定,对学生进行管理、资助、奖惩,落实“三全育人”“五育并举”具体工作举措;

(七)负责系部(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八)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校企合作工作;

(九)依法按规管理和支配学校划拨的各项经费,并做好系部(学院)的资产管理工作;

(十)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在社会交往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或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并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关心教职工的成长,支持教职工的创造性活动,为教师开展教学与科研活动、学术交流、进修培训等提供便利条件。建立科学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对取得成绩、为学校发展作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实施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教师与行业企业人员相互兼职制度,培养“双师型”教师,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规违纪和行为不端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主,规范教师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经过注册程序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三年制中职学生按照中职学生进行管理;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按照中职学生进行管理,四年级及以上经注册获得高等学校学籍的学生参照高等学校学生进行管理。其他学生按照相应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社团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相应学历的规定,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及其他资助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遵纪守法、尊敬师长、珍爱生命、诚实守信、热心公益、勇于实践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一条 学校突出学生在教育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学生自省、自律、自强,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关心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依法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学校对其所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十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争取家庭、社会支持并共同参与学校德育工作,主动联系本地宣传、公安、司法、共青团、关工委等部门和组织,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体系。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共建德育、法治等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开展校外实践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服务学习型城市建设,面向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与行业企业广泛开展合作,在专业建设、招生宣传、教学改革、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质量评价、就业创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研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科研技术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照民主集中原则,以自荐、互荐的方式建立班级、系部(学院)、学校三级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联系会议制度。家长委员在学校指导下参与学校管理、化解家校矛盾、开展家校共育、提出发展意见建议等工作,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持续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八条 校友是曾经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人员,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以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德技双馨,手脑并用”。

第七十条 学校的校风:崇德、敬业、团结、创新;学风:勤学、善思、精技、向上;教风:严谨、求实、爱生、进取。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标为字母“S”组合图案,其中红色“S”代表苏州的地域,白色为钢笔笔尖,象征教师的博学多才、学生的向学乐学,体现良好的师生关系。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的旗面与校标的组合。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歌名称为《我们奋发、向上》。

第七十四条 学校邮政编码为215009,微信公众号名称为“苏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校网址http://www.szhvs.com。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20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党委会审核通过,报苏州市教育局备案公示后施行,原学校章程同时废止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是制定其他制度和规定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提议,章程修订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党委会审核通过,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