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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苏州市创业孵化载体认定和梳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5-09-16    来源:创业指导中心    编辑:shenb    浏览:3969次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文件精神,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进一步推进我市创业孵化载体体系建设,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中心)和校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完成相应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现将开展2015年苏州市创业孵化载体认定和梳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2015年度各地申报的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建立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的高校利用校内资源建立的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

      二、认定标准

     (一)大学生创业园。

      1.创业园用地要求产权明晰、租赁手续完整,租赁时期3年以上,并符合国家相关建筑、环保、消防等规定,总面积要求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

      2.创业园有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和专门的服务场所,管理与服务功能完善,能实现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指导、政策落实、商务配套服务和动态管理等服务功能。

      3.为创业实训成功或成熟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孵化场地,创业孵化项目需依法工商登记,正常经营,用工规范。入驻创业园的企业不少于25家,带动就业不少于100人,其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占50%以上。

      4.具有一定的创业示范效应,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具备相对集中的产、学、研一体化配套设施,在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等方面有创新,并在一定区域内实行共享。

    (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中心)。

     1.示范基地用地要求产权明晰或租赁手续完整,确保持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3年以上的,并符合国家相关建筑、环保、消防等规定。

     2.示范基地可以是多种形式的创业载体,包括楼宇型、门面型、市场型和其他类型;总面积要求均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提供创业培训和服务的公共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入驻者可独立领取营业执照。

     3.示范基地为创业实训期和成熟创业项目开展分级孵化,分别提供场地,创业孵化项目需依法工商登记,正常经营,用工规范。入驻企业不少于25家,带动就业不少于100人,其中安排本地户籍的创业者比例达40%。

     4.示范基地有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和专门的服务场所,管理与服务功能完善,开展一站式、一窗式服务,能实现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见习、开业指导、注册登记、政策落实、创业互助、商务配套服务和动态管理等服务功能。建立创业导师制度,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一对一指导服务。

     5.示范基地内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重视创业宣传工作,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并在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等方面有创新。

   (三)校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孵化基地须符合国家相关建筑、环保、消防等规定,孵化形式包括楼宇型、门面型、市场型和其他类型,总面积要求500平方米以上或不少于10个独立经营的场所。

      2.建立完善基地管理制度,有项目引进、审核、辅导和跟踪服务工作流程,安排专人或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提供创业服务。利用社会和校内资源,建立创业导师制度,为入驻大学生提供指导服务。

      3.入驻大学生主体为本校在校大学生,占总入驻项目的50%以上,并签订书面协议,引导独立运营核算、合法规范经营。入驻者均须参加大学生创业模拟实训或SYB创业培训,并获得《苏州市创业培训合格证》。

      4.注重工作台账建设,对每个入驻大学生及其项目进行专档记录,重视创业典型培育和宣传,在孵化形式和服务内容等方面力求符合大学生实际需求。

      5.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特长,注重孵化基地整体规划和包装,建设主题鲜明的大学生创业载体。

      6.发挥高校科研优势,开展大学生创业载体建设和创业服务方面的相关课题研究,探索发展大学生创业工作。

      三、申报材料

    (一)填报申请表,根据所申请载体类型,填写相应申请表,具体见附件;

    (二)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建设基本情况、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创业服务、孵化成效、工作创新等;

    (三)相关资质材料,包括运营机构资质文件,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四)管理制度文件、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资料;

    (五)创业服务工作开展,包括政策落实、创业指导、综合服务、创业宣传等;

    (六)入驻创业实体名单,体现大学生和本地户籍创业者项目、带动就业等情况。

      四、认定流程

    (一)材料申报。符合认定标准的创业孵化载体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填报申请材料,重点突出基地建设情况,及提供创业孵化和创业指导服务的举措及成果。申报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中心)的单位申报材料需经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申报校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各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向市创业指导中心申报,各县市人社部门协助辖区内高校指导站开展申报工作。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中心)创业指导科。

    (二)实地考察。市人社局查阅相关材料,于2015年10月下旬组织评估小组按照认定标准和条件,对各地申报的创业孵化载体进行实地考察。

    (三)公示认定。市人社局根据申报单位上报材料,实地考察后,由评估认定小组成员综合评估,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于2015年11月发文认定为“苏州市大学生创业园”或“苏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中心)”或“苏州市校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统一授牌。

     (四)总结推广。对经评估小组评审合格并授牌的苏州市大学生创业园、苏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中心)、苏州市校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要认真总结推广其成功经验,带动创业载体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工作内容,形成品牌效应,提升全市创业综合服务能力。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经认定的苏州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中心)将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创业示范基地。

      五、创业孵化载体梳理

近年来,各地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特点,因地制宜,挖掘资源,建立了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创业孵化载体,在提高初始创业成功率方面成效显著。在孵化载体运营过程中,由于租赁到期、拆迁、转租、合并等客观原因,出现了部分载体已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孵化载体管理,对现有创业孵化载体进行梳理,各市(县)、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对经我市认定且正常运营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填写《苏州市创业孵化载体情况汇总表》(附件4),对出现停止运营或不再符合条件的载体出具书面报告,于2015年10月15日前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中心)创业指导科。

      六、评估认定小组人员

评估小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中心)、市创业咨询专家志愿团成员组成。

 

联 系 人:孟黎

联系电话:65562241

电子邮箱:251922802@qq.com

 

附件:

1.《苏州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请表(2015版)》

2.《苏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中心)认定申报表(2015版)》

3.《苏州市校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报表(2015版)》

4.《苏州市创业孵化载体情况汇总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