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1)毕业年度(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往后推算一年内)在苏高校毕业的大学生;
(2)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人员;
(3)毕业后五年内的本市户籍大学生;
(4)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
(5)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以上人员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苏州市区(姑苏、高新)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所办实体吸纳市区(姑苏、高新、园区、吴中、相城)户籍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1)开业3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同一企业对带动就业的同一人3年内只享受一次,3年累计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已享受社保补贴或者其他就业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三、所需材料:
(1)填写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
(2)登记注册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及纳税证明;
(4)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证明;
(5)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毕业后一年内在苏高校毕业的大学生须提供本人的毕业证书;
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
毕业后五年内的本市户籍大学生提供户口薄、毕业证书;
在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在领失业金人员及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市区(含姑苏、高新、吴中、相城区)户籍人员无须提供材料,大市范围内其他地区户籍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非本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吸纳市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须提供吸纳就业者的户口薄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相应的毕业证书。
四、办理地点:
到企业参加社保所在地区级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
五、办理流程:
每年4季度受理——审批——12月下旬核发
六、注意事项:
政策实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政策申报期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