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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章程(讨论稿)
发表日期:2009-03-16    来源:校工会    编辑:zhul    浏览:32694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苏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苏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是苏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苏州市教育局,校本部设在苏州市新区塔园路68号,学校业务管理归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校工作全局,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第四条 苏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开展有计划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苏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校立足苏州,面向全国,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学校坚持以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适度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稳步发展成人教育;学校巩固新兴技术专业的优势,发展商贸服务专业。
第六条 学校树立“以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个性发展原则和创新原则。
第七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发挥系部专业建设的主导作用,强化职业技术教育的主体和基础地位。
第八条 学校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营造思想解放、学术民主的氛围,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 教育形式及办学模式
第九条 学校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全日制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层次、多规格、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学校发挥汽车专业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的优势,积极开展紧缺人才的培养,形成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汽车人才培养基地。
第十一条 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和引进智力。
第三章 办学规模及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 学校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规模为10000人左右,同时适度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和其他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在保持电子工程、信息工程、机电工程、服装工程、艺术设计、经济贸易六大类专业优势的同时,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需求,积极创办新兴应用性专业,使专业结构更加合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教育改革
第十四条 学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动手能力的复合型应用性的高级技能人才。
第十五条 学校以素质教育为核心,实行学分制管理,坚持人才培养的个性化原则、创新性原则和复合型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区别不同学科和专业特点,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七条 学校确立大众化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人才质量观。形成多层次、多规格的人才质量体系。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设立督学、督导组织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学校在教学和管理中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不断提高数字化、信息化的程度及网络技术的应用水平。
第二十条 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学校坚持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设立教学研究立项制度,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
第五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挥多学科和人才集中的优势,大力开展实用技术研究,巩固和加强实验实训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应用研究,不断以新的成果和技术为经济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书记监督保障、教代会民主参与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内的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审定学校、专业办及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五)审定学校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六)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七)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审定各专业办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九)讨论和审定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通过事业发展、规划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并由校长颁布执行;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保障学校学术治校。 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方案;
(三)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评审学校科学研究成果;
(四)审议学校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在社会交往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或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校、专业办两级管理制度。专业办的基本职能是:
(一)全面负责本专业办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专业办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专业办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本专业办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专业办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专业办学生管理,对本专业办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院的资产,管理本院科研经费及其它各项资金;
(八)负责本专业办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和奖金的分配;
(九)负责本专业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经校长授权,聘任本专业办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一)组织本专业办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学术交流;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专业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专业办下设的教研组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定机构规格,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党政管理机构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设置。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控制事业性人员编制。通过合理定编、定岗、定职责等措施合理确定学校的“生员比”和“生师比”。
第七章 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学校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二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
第三十五条 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高教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搞好部门之间的共事和协作,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校本部的在编工勤人员实行劳务合同制度。工勤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学校定期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学 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项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第四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九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具体有: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上述经费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1)教学收入,指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主要包括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房产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和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无形资产(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对外投资(指学校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类资产要产权明晰,作到国有资产、捐赠的资产、学校办学积累的资产等各种资产的性质和产权明晰准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学校实行财务责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全面负责学校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等。财务部门要定期向校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十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苏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苏州市教育局。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三)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四)确保学校章程及发展规划中目标的实现;
(五)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贡献。
第五十四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校,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行使高教法规定的高等学校各项办学自主权;
(四)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标志为字母“S”图案,校徽由学校标志和校名的中英文形式组成。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校旗为海蓝色的旗面与校徽的组合。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校歌为“我们奋发前进”。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9月10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学校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计划、办法和细则。凡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