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 - 政策法规
关于旅游费的几点说明
发表日期:2007-06-25    来源:校工会    编辑:zhul    浏览:25328次

    1、旅游费采取三年一轮一次性使用;

    2、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校龄满三年的旅游费全额享受;校龄满两年的享受旅游费全额的2/3;校龄满一年的享受旅游费全额的1/3;

    3、在岗不在编的教职员工根据在校工作年限按比例享受: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全额享受;工作5年以上(含5年),享受全额的1/2;5年以下,享受全额的1/3;

    4、参加上级组织的外出(国内、国外)旅游、学习、考察、参观等活动的校级领导或工会委员,由于工作需要带队旅游的,原则上此轮旅游费享受;

    5、参加上级组织的外出(国内、国外)旅游、学习、考察、参观等活动的校级领导或工会委员,如果是学校部分或全部出资的,原则上此轮旅游费不享受;

    6、教师报名参加旅游后,不能成行,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原则上视此轮旅游自动放弃处理;

    7、三年一轮中,由于工作、生病等原因不参加旅游的教职员工,按其所应享受旅游费金额的1/3兑现现金。

 

注:此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

 

                                      二00七年六月